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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行与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衡水供电分公司、衡水衡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行。
委托代理人:张春霞,衡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衡水供电分公司。地址:衡水市桃城区人民东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夏彦卫,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超,该公司法务主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衡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桃城区人民东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李运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丽,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文娟,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新行因与被上诉人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衡水供电分公司、衡水衡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桃城区人民法院(2013)衡桃西民一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诉讼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桃城区人民法院(2013)衡桃西民一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桃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高树峰 审判员  蒋宝霞 审判员  关春富

书记员:张凤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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