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田
李元璋(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
马某某
胡继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田,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元璋,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胡继民。
上诉人王新田因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卢龙县人民法院(2013)卢民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王新田与马某某之间形成的系劳动关系,此关系已被生效判决(2012)卢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予以认定。王新田主张与马某某之间是雇佣关系,应适用雇佣的相关法律规定,其具有向马某某追偿的权利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上诉人王新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王新田与马某某之间形成的系劳动关系,此关系已被生效判决(2012)卢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予以认定。王新田主张与马某某之间是雇佣关系,应适用雇佣的相关法律规定,其具有向马某某追偿的权利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上诉人王新田负担。
审判长:刘秋丽
审判员:邓喜军
审判员:贾晟途
书记员:单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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