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肖和安
储著斌(湖北文意律师事务所)
黄财应
王水华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肖和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上诉人王某某之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储著斌,湖北文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财应。
委托代理人:王水华。
上诉人王某某为与被上诉人黄财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和安、储著斌,被上诉人黄财应的委托代理人王水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志伸
书记员:郭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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