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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高碑店市煜坤砖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刘廷国(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
张磊(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
高碑店市煜坤砖厂
陈森(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廷国、张磊,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高碑店市煜坤砖厂。
法定代表人:肖建华,职务: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森,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高碑店市煜坤砖厂劳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高碑店市煜坤砖厂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高碑店市煜坤砖厂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62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费10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高碑店市煜坤砖厂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62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费10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长:魏建军
审判员:景俊
审判员:吴克

书记员:褚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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