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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牡丹江市老坛子酒业有限公司、蒋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平,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利飞,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牡丹江市老坛子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申请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牡丹江市老坛子酒业有限公司、蒋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2016)黑1004民初865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牡丹江市老坛子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1.商标名称为圣当年泡酒;2.商标名称为老坛子小酒坛;3.商标名称为老炮儿辣;4.商标名称为老坛子;5.商标名称为老坛子东北烧锅;6.商标名称为老坛子;7.商标名称为十八斗;8.商标名称为老金玉满堂长命富贵;9.商标名称为圣当年;10.商标名称为老坛子;11.商标名称为老坛子地缸;12.商标名称为镜泊湖;13.商标名称为原来;14.商标名称为镜泊湖;15.商标名称为潭祉;16.商标名称为老酒坛;17.商标名称为老坛子老酒坛的注册商标权。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某某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某某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牡丹江市老坛子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1.商标名称为圣当年泡酒;2.商标名称为老坛子小酒坛;3.商标名称为老炮儿辣;4.商标名称为老坛子;5.商标名称为老坛子东北烧锅;6.商标名称为老坛子;7.商标名称为十八斗;8.商标名称为老金玉满堂长命富贵;9.商标名称为圣当年;10.商标名称为老坛子;11.商标名称为老坛子地缸;12.商标名称为镜泊湖;13.商标名称为原来;14.商标名称为镜泊湖;15.商标名称为潭祉;16.商标名称为老酒坛;17.商标名称为老坛子老酒坛。以上十七种注册商标的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牡丹江市老坛子酒业有限公司、蒋某某、王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张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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