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海南省三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平,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利飞,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牡丹江市老坛子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浪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申请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牡丹江市爱民区。
王某某与牡丹江市老坛子酒业有限公司、蒋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注册人牡丹江市老坛子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十七种注册商标权予以查封,担保人肖某某用其单独所有的面积184.95平方米私有房屋、面积89.62平方米商服房屋、面积21.51平方米仓储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审结能顺利执行,防止担保财产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肖某某单独所有的面积184.95平方米私有房屋、面积89.62平方米商服房屋、面积21.51平方米仓储房屋的产籍;
二、查封注册人(被申请人)牡丹江市老坛子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十七种注册商标权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牡丹江市老坛子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郭红波 人民陪审员 张 雪 人民陪审员 黄 霞
书记员:吴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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