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羿某某
张继远(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
刘某
李丽(河北冀信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严冬(河北冀信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原告羿某某。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张继远,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李丽,河北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严冬,河北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羿某某与被告刘某、第三人张某某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羿某某及王某某、羿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继远,被告刘某的委托代理人李丽,第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严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5、2008-1384号卷宗中的开庭笔录及判决书,可以证明该案是刘某起诉,刘某在诉讼中承认委托其母张某某和王某某操办本案的争议的房屋,被告刘某在原庭审中承认过该案中的二原告出资35万元工程款。原告的照片也就是刘某当初对工程进行鉴定的部分,是刘某申请的鉴定。第三人张某某及被告刘某质证后认为,对于原来的2008-1384号卷宗中记载的内容和证据我们都没有异议,包括对于1384号判决我们也是没有异议的,但是请法庭注意,卷宗中的所有证据虽然说能够证实原告方花了35万元建了房产,并不能够证实原告方对该房产具有物权,因为物权和债权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权利,原告也就是对原房屋的土地上所有物品只有债权,而不是物权。经本院审查,(2008)古民初字第1384号卷中的开庭笔录及判决书证实了刘某委托其母张某某和王某某共同操办本案的争议房屋。
6、原告申请法院对刘某的房屋置换情况进行了调查,出示拆迁安置补偿明细表三张及置换方案、四份购房协议,证明二原告用35万元盖起来的房子已经置换了新的房子,但是现在该房子也没有最后完工。二原告质证后认为,对法院调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认为四份购房协议没有法律效力,理由是房子还没有完工,侵害了原告方的权益,房子应属于双方,单方出售是无效的。被告刘某及第三人张某某质证后认为,对这份证据没有异议,根据古冶区金山开发管理委员会的补偿方案,这次拆迁置换补偿是根据土地的面积,跟地上的建筑物没有关系,只是有地上建筑物的可以给予补偿,但是置换房屋的面积是按土地给的,其中最后一项最后一款也明确说明了此情况,并没有任何一条一款根据地上建筑物来置换房屋的,可以推定出是以土地换的房屋,认为不但不能支持原告的主张,反而可以证明原告的主张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购房协议没有异议,虽然房屋的两证没有办理下来,根据法律规定,协议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这份合同房地产部门是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经本院审查,本案争议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明细表三张及置换方案,明确写明所争议的房产即为桃花坞商业楼2-5、2-6、2-7号置换成金山商业楼B-3、14、15、16、18、20号并已写明系用房产面积置换了上述房屋。四份购房协议证实了被告刘某出售了尚未建成的B-3、16、18、20号房屋。
被告刘某、第三人张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提交“拆改”复建审批表三份2-5、2-6、2-7号房屋,证明土地不动产的权利归被告刘某所有,而且也已经登记在被告刘某的名下,另提交新立村委会的证明两份,证明产权的情况。二原告质证后认为,对2009年1月15日新立村委会的证明没有异议,对2008年3月24日证明我们不予质证,因为是复印件,对拆改复建审批表没有意见。二原告对新立村村委会的证明及对拆改复建审批表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被告刘某只是委托张某某和王某某操办本案争议的房产,但并未委托张某某处分该房产,原告王某某主张与第三人张某某平分房产的口头约定无相关证据证实,张某某无权处分刘某的房产,且被告刘某对其处分其房产的行为亦不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羿某某要求与被告刘某共同享有金山B3、B14、15、16、18、20号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王某某、羿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被告刘某只是委托张某某和王某某操办本案争议的房产,但并未委托张某某处分该房产,原告王某某主张与第三人张某某平分房产的口头约定无相关证据证实,张某某无权处分刘某的房产,且被告刘某对其处分其房产的行为亦不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羿某某要求与被告刘某共同享有金山B3、B14、15、16、18、20号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王某某、羿某某负担。
审判长:何俐桦
审判员:王婧
审判员:温永山
书记员: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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