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方志文
张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开平镇营销服务部
邢璐阳
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迁西运输分公司
河北李宗满律师事务所(河北李宗满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法定代理人:郭翠梅。
被告:方志文。
被告:张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开平镇营销服务部。
负责人:魏金刚,男,该公司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
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新苑路69号。
委托代理人:邢璐阳,公司职员。
被告: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迁西运输分公司。
负责人:安东明,男,该公司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
住所地:迁西县城关喜峰中路东。
委托代理人:李志华,河北李宗满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方志文、张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开平镇营销服务部、被告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迁西运输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2元,减半收取1286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2元,减半收取128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李维民
书记员:王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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