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新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勉县,现住廊坊市安次区。
委托代理人郝志国,河北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侯淑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春诉被告侯淑兰、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春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新春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新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478元由原告王新春承担。
审判长 刘振福
代审判员 李冠男
代审判员 彭德涛
书记员: 孙权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