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滨,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王永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被告: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合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7741319Q。法定代表人:王呈肖,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张某某、王永安、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月2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由行使诉权的体现,且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计14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郑伟刚
书记员:何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