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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石某某金河阀门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龚占龙(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
石某某金河阀门工业有限公司
翟增运(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龚占龙,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金河阀门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周家庄。
委托代理人翟增运,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石某某金河阀门工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507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507元。

审判长:郝宏海
审判员:房瑞平
审判员:傅晓玉

书记员:胡娅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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