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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国、王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王新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委托代理人:杨文武,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申请人王新国与被申请人王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申请人王新国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王新国撤回申请。

审判员  王淑芳

书记员:段彦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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