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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王某武诉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某宝、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建筑工人,住河北省沧州市捷地乡大贾庄村226号。
原告王某武,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建筑工人,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捷地乡大贾庄村73号。
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68431203-9。
法定代表人徐立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凤森、刘超,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宝,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黄河路电子北院小区8栋4号。
被告王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西路后庙村53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王某武与被告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某宝、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王某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二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雯 人民陪审员  刘广丽 人民陪审员  王秀芬

书记员:薛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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