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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会、枣强县四联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王新会,女,汉族,1970年1月2日出生,现住:枣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河北晨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枣强县四联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枣强镇北李庄村。法定代表人:韩吉成,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孙春梅,女,汉族,1975年3月14日出生,现住:枣强县。被申请人:夏新丽,女,汉族,1974年10月30日出生,现住:枣强县。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6)冀1121民初1664号保全裁定,因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夏新丽的起诉,本院裁定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夏新丽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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