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九畹溪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兆甲,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阳新县白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
法定代表人:李朝怀,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阳新县白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阳新县白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申请人王某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为该保全措施的责任保险作为担保,并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阳新县白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王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红英
书记员:邓颖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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