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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杜某、徐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委托代理人:姜洪生,黑龙江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告:徐亚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杜某、徐亚娟民间借贷纠纷(立案案由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姜洪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某、被告徐亚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24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被告夫妻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截止2018年5月14日,被告欠原告24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该借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借款是二被告夫妻二人借款,二人均有偿还义务,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还款。
杜某、徐亚娟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杜某、徐亚娟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3年9月4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4月24日离婚。2014年8月15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由原告王某的妻子吴丽娟的银行账户汇款至被告徐亚娟的银行账户。2018年5月14日,被告杜某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款24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所举结婚证(王某与吴丽娟)、银行转账记录、杜某出具的借条、申请法院调取的杜某、徐亚娟婚姻登记情况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二被告借款。有汇款记录、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二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所举证实予以采信。二被告在借款发生之时系夫妻关系,借款150000元汇至徐亚娟账户,二人对借款150000元应负共同偿还责任。二被告于2017年4月24日离婚。2018年5月14日,被告杜某针对上述借款出具240000元借条,视为其认可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共计240000元,杜某对借款本息240000元应承担偿还责任。但该借条并无被告徐亚娟的签字确认,且出具借条时二被告已经离婚,故徐亚娟对超出150000元的债务不负有偿还责任。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诉请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240000元;
二、被告徐亚娟对上述借款中的150000元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165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800元由被告杜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光

书记员: 常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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