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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雷某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侠,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某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丁秀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晗,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卓,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雷某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计209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方  产

书记员:孟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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