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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钟某希望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苏行斌(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
钟某希望饲料有限公司
管军(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苏行斌,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某希望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钟某市郢中街道办事处文峰路23号。
法定代表人韩继涛。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管军,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钟某希望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陈彩霞

书记员:姚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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