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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王某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原习村粮站正式职工,现已下岗。委托代理人:郑金鹏,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欢同村人。被告王某某,男,47岁,汉族,行唐县欢同村人。被告行唐县上洋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行唐县东塔子庄村西。法定代表人:李川川,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5084994785M。委托代理人:叶立新,该公司职员。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30号逸景阳光商住楼1至3层。法定代表人:甘中达,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329813111T。委托代理人:王其,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娜,该公司职员。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某、王某某、行唐县上洋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王某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 王 军

书记员:赵胜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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