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现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朱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现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永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在原告王某诉被告朱某、周永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现原告以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 琳
书记员:赵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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