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王某
王云志(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
龚某
原告王某。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云志,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龚某。
原告王某、王某与被告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2015年9月8日,两原告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王某负担。
本院认为,王某、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王某负担。
审判长:张婵
书记员:王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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