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李宏国,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沌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30R地块奥林花园商网。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汝叶,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刘波。
委托代理人:常俊杰,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武汉沌龙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波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8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熊 婧
书记员:李国坤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