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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武汉沌龙物流有限公司与武汉沌龙物流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李宏国,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沌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30R地块奥林花园商网。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汝叶,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刘波。
委托代理人:常俊杰,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武汉沌龙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波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8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熊 婧

书记员:李国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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