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孙文韬
巴东县银路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汪文峰(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
原告孙文韬。
被告巴东县银路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波,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文峰,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孙文韬诉被告巴东县银路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孙文韬于2013年10月21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巴东县银路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孙文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孙文韬撤回对被告巴东县银路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王某、孙文韬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孙文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孙文韬撤回对被告巴东县银路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王某、孙文韬负担。
审判长:罗杨军
书记员:李小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