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肖强(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
郭睿
王彦峨(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
董秀梅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青县清州镇后王庄村,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肖强,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睿,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青县福泰小区,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王彦峨,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秀梅,女,汉族,系董睿之母。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李庆春因交通事故人身遭受损害,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其相应的损失。原告由于交通事故致残长期卧床导致肠梗阻及脑外伤后遗症,因此产生的医疗费用应由侵权人按事故责任予以承担。原告主张购买卫生纸及纸尿裤支付的2474.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判决如下:
被告郭睿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共计8889.25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郭睿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上诉状寄出的七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收款人: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沧州北环支行,帐号:50600201040006585),并将上诉状和交纳上诉费的银行回单或上诉费票据一并邮寄我院,逾期不交费的视为不再上诉。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李庆春因交通事故人身遭受损害,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其相应的损失。原告由于交通事故致残长期卧床导致肠梗阻及脑外伤后遗症,因此产生的医疗费用应由侵权人按事故责任予以承担。原告主张购买卫生纸及纸尿裤支付的2474.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判决如下:
被告郭睿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共计8889.25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郭睿承担。
审判长:刘立艳
审判员:张勇
审判员:洪江松
书记员:陈德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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