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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被告)宋某某。委托代理人宋恒玉,黑龙江恒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文革。委托代理人汪吉芳。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民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宏艳 代理审判员 刘 娜 代理审判员 王春光
书记员: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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