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包铁桥(湖北安陆城区法律服务所)
周辉(湖北安陆城区法律服务所)
王某某
王锡楚(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
高娟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包铁桥,安陆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反诉,代签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周辉,安陆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反诉,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王某某(又名宋大兵)。
委托代理人王锡楚,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申诉,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高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高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袁以俊
审判员:易秋霞
审判员:彭亚萍
书记员:曾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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