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十堰市名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之成,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市名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亚飞,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王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十堰市名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流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014号驳回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耿纪和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郑飞(主审)、刘占省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4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之成,被上诉人名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亚飞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以已经与名流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某的撤诉申请,不存在依法不应准许的情形,符合撤诉条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耿纪和 审判员  郑 飞 审判员  刘占省

书记员:黄霞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