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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冉某某、郭某某、叶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徐会星
冉某某
郭某某
叶某某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
委托代理人徐会星,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满城县。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
被告叶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冉某某、郭某某、叶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新宇
审判员:刘晖
审判员:邵晓彦

书记员:陈爱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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