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元氏县。
委托代理人:陈胜海,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
负责人:李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班元飞,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建海
书记员:崔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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