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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钟某某商务局、乔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文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王某某之胞兄。
被告钟某某商务局,住所地:钟某某郢中镇石城大道西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77392223-4。
法定代表人彭中,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宗应斌,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涛,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乔某某,(原冷水物资站)。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斌,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钟某某商务局、第三人乔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开义

书记员: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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