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湖北楚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宋经传,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楚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252号。
法定代表人:余文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梅勇,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新安,该公司职员。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湖北楚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现以主张的违约金损失尚未实际发生,待实际损失发生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6,9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赵 焱 人民陪审员  章礼华 人民陪审员  谭忠元

书记员:陶倩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