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宋经传,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楚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252号。
法定代表人:余文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梅勇,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新安,该公司职员。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湖北楚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现以主张的违约金损失尚未实际发生,待实际损失发生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6,9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赵 焱 人民陪审员 章礼华 人民陪审员 谭忠元
书记员:陶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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