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农民,系王某某胞兄,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某某商务局,住所地钟某某郢中镇石城大道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王乾,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宗应斌,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春梅,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某某,退休工人,(原冷水物资站)。
委托代理人李斌,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王某某、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钟某某商务局、乔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钟某某人民法院(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上诉人王某某,被上诉人钟某某商务局的委托代理人刘春梅,被上诉人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对案件处理产生实质性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钟某某人民法院(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钟某某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周利红 代理审判员 王 冉 代理审判员 邱 泉
书记员:吴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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