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渭
王向东(广东中信律师事务所)
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
王海漫(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姬建生(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广州迪某某电子有限公司
赖洪川
陈卫
原告王文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冶电村36-7号。
委托代理人王向东,广东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6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冬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漫,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姬建生,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迪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棠下棠兴街18号10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夏春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赖洪川,广东粤高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陈卫,广东粤高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渭诉被告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迪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渭以拟与两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文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文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王文渭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文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文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王文渭负担。
审判长:尹为
审判员:孙文清
审判员:王庆新
书记员:李培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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