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张国旗(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
付铁军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张国旗,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铁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付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国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付铁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2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现原告依据被告所写借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付铁军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20000元。
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2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现原告依据被告所写借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付铁军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20000元。
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张海雷
审判员:王秀芬
审判员:戚鹏志
书记员: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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