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汤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基德,黑龙江东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国江,黑龙江东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佳木斯市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西段。法定代表人:王春平,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驰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55号6层12室。法定代表人:戚建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丽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旭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于2018年7月11日,以被上诉人佳木斯市国安建筑工程公司经理王春平承诺给付其相应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佳木斯市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驰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白丽娟、王旭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7)黑0804民初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53元,减半收取1526.5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艳军
审判员 梁劲松
审判员 王首佳
书记员:孙思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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