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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于文争(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赵某某
张立群(河北昊晟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于文争,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被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

被告
委托代理人张立群,河北昊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全权代理。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立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在庭审中对于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过程陈述不清,不能印证其所诉请的事实,且原告所提供的两份录音证据所采集的手段是否以合法手段取得,原告未能证明,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该视听材料是否属实,故本院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因此原告主张二被告偿还借款11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第七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在庭审中对于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过程陈述不清,不能印证其所诉请的事实,且原告所提供的两份录音证据所采集的手段是否以合法手段取得,原告未能证明,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该视听材料是否属实,故本院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因此原告主张二被告偿还借款11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第七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立春

书记员:孙丽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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