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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星诉张淑明、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文星
侯新伟(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
张淑明
柴某某

原告王文星。
委托代理人侯新伟,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淑明。
被告柴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星与被告张淑明、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星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文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文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化明

书记员:杨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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