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某
杨海运(广平县广正法律服务所)
常某某
马晓飞(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文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
委托代理人杨海运,广平县广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
委托代理人马晓飞,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文某诉被告常某某土地承包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闫玲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文某及其代理人杨海运、被告常某某及其代理人马晓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文某诉称,原被告系婶侄关系,曾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
我父亲王振刚原来所承包的16亩土地,父亲去世后,该16亩土地由原告继续承包。
该16亩承包土地粮种补贴、农业补贴、灌溉补贴均由原告一直领取。
2016年6月12日我所承包的16亩土地,其中一块4.1亩土地收割时,被告带领其家庭成员阻止原告收割小麦,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和镇司法所调解,原告才将小麦收割,小麦收割后,原告在所承包的4.1亩土地上又重新播种玉米,不让原告耕种。
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了对原告土地承包权的侵占。
2016年6月20日平固店镇东李白营村委员会、平固店镇人民政府对原告所承包的土地重新出具了土地承包确权证明,已证明原告对16亩土地具有承包经营权。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害;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并没有耕种原告的承包地,且原告强行将被告在自己公婆的耕地上的2亩耕地上的玉米收割,被告保留对原告该部分侵权的诉权。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停止侵害的基础是原告对争讼的土地拥有独立、完整的承包经营权。
原告提交的王文某的户口本中显示2009年4月2日,王贵花因其他迁来,故王贵花夫妇与王文某家庭原是相互独立的户,两个家庭拥有独立的承包土地。
王贵花夫妇去世后,原系二人的土地应当由发包方分配,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的受案范围。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缺乏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 、第三十一条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文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文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停止侵害的基础是原告对争讼的土地拥有独立、完整的承包经营权。
原告提交的王文某的户口本中显示2009年4月2日,王贵花因其他迁来,故王贵花夫妇与王文某家庭原是相互独立的户,两个家庭拥有独立的承包土地。
王贵花夫妇去世后,原系二人的土地应当由发包方分配,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的受案范围。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缺乏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 、第三十一条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文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文某负担。
审判长:闫玲玲
书记员:胡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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