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文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博武,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天安街58号。
法定代表人:王鸿纯,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文某、王某某与被告黑龙江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王文某、王某某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文某、王某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文某、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592元,减半收取计3296元,财产保全费2284元,共计5580元,由原告王文某、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淑红
书记员: 王梓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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