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汪相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超茶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王向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吴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奕,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第三人:谢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新新路XXX-XXX号。
原告王某某、汪相煜、超茶英、王向新、吴际与被告张某、第三人谢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2019年6月20日,五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汪相煜、超茶英、王向新、吴际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某某、汪相煜、超茶英、王向新、吴际负担。
审判员:范 萍
书记员:丁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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