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绥化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显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绥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明,黑龙江贵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齐显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7)黑1202民初1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子君 审判员 朱 丽 审判员 王春光
法官助理陈奇 书记员 韩喜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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