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文才、尹某某等与英山县温某公交客运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文才,下岗职工。
原告尹某某,无业。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永忠,上海大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万玲丽(又名万秀丽),个体工商户。
原告房艳凤,无业。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力,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永忠,上海大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英山县温某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某镇甘塘坳村村部二楼。

法定代表人占永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新光,英山县温某公交客运有限公司监事会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吴胜,湖北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胡佰良,退休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才、尹某某、万玲丽、房艳凤诉被告英山县温某公交客运有限公司、第三人胡佰良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原告王文才、尹某某、万玲丽、房艳凤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英山县温某公交客运有限公司、第三人胡佰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文才、尹某某、万玲丽、房艳凤申请撤回对被告英山县温某公交客运有限公司、第三人胡佰良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文才、尹某某、万玲丽、房艳凤撤回对被告英山县温某公交客运有限公司、第三人胡佰良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王文才、尹某某、万玲丽、房艳凤负担。

审 判 长  查五一 审 判 员  肖艳娟 人民陪审员  童曙明

书记员:姚文婷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