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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顺平县盈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
被告:顺平县盈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平县城西工业区,注册号:130636000015382。
法定代表人:刘建平,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源,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顺平县盈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王某某、被告顺平县盈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购机款220000元,原告向被告退换该型收割机;2.由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在河北省××顺平县盈动科技以22万元购买了“盈动”牌4YZBH-4型茎穗兼收玉米收割机一台。此后在使用过程中收割机根本无法工作,经常出现各种问题,维修时间远远大于工作时间,无奈只有停止使用,给我带来巨大的损失。找被告协商,被告拒绝协商,只好求助顺平县市场管理局、顺平县消费者协会等。但因被告故意逃避责任,始终无法解决。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4日原告通过银行转帐以220000元从被告处购买盈动牌4YZBH-4型茎穗兼收割玉米收割机一台(产品编号1624,发动机号T150656694L,规格7400×2400×3400),被告向原告提供了铭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但未开具发票。原告在使用收割机过程中经常出现故障,发现了问题后找被告协商,然后找工商315,找政府。现收割机停放在被告厂房。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1月11日委托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盈动牌4YZBH-4型茎穗兼收型玉米收割机是否存在影响正常使用的问题进行物证鉴定,鉴定员于2015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6日至顺平县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涉案盈动牌玉米收割机(型号4YZBH-4)共10台,对其进行编号为Y1-Y10,封样检测。司法鉴定所做出了苏华碧司鉴[2015]物鉴字第129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盈动牌4YZBH-4型茎穗兼收割玉米收割机存在缺陷,不能满足正常使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购买的收获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产品质量法规定对产品质量实行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所以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盈动牌4YZBH-4型茎穗兼收型玉米收获机10台抽样委托鉴定,符合法律规定,对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原告购买的收割机系在抽样范围之内,所以可以认定原告购买的收割机存在缺陷,不能满足正常使用。综上,被告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退货,返还货款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顺平县盈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返还原告王某某购机款220000元并接收原告王某某购买盈动牌4YZBH-4型茎穗兼收型玉米收割机一台的退货。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被告顺平县盈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彭刚

书记员:段好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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