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原告郭某某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付桂荣,河北付桂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被告李春雨,与李某某系父子关系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庞建业,河北飞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李春雨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付桂荣,被告李某某、李春雨及其委托代理人庞建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1日20时许,土城镇柳条沟门村6组开会时,因为讨论包地的事,被告李某某和原告王某某发生口角,王某某开始骂了李某某,用凳子砸了李某某的脑袋一下,李某某用凳子腿打了王某某的脑袋,双方撕扯在一起,李某某之子李春雨扔玻璃杯欲打王某某时误打在郭某某头部将郭某某致伤,后被他人拉开。二原告的伤情经法医鉴定均为轻微伤,原告为经济损失赔偿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2096.69元。
原告王某某的各项损失核定为医疗费3320.40元、护理费900.00元(9天×100.0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0元(9天×50.00元/天)、误工费1246.37元(23天×54.19元/天)、营养费180.00元(9天×20.00元/天)、鉴定费400.00元,各项损失总计6496.77元。
原告郭某某的各项损失核定为医疗费6455.87元、护理费1400.00元(14天×100.0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700.00元(14天×50.00元/天)、误工费1517.32元(28天×54.19元/天)、营养费280.00元(14天×20.00元/天)、鉴定费400.00元,各项损失总计10753.19元。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小组在开会研究包地问题时,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发生纠纷,被告李某某用凳子将王某某打伤,造成经济损失,李某某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某首先辱骂并用凳子打了被告李某某,对于事件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应减轻被告李某某的赔偿责任。被告李春雨扔玻璃杯欲打原告王某某而误伤郭某某,具有过错,给郭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郭某某没有过错,不应减轻被告李春雨的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用提供的票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对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实际住院天数及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二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标准过高应按照行业标准计算。原告主张的周某某、李某某的医疗费用不在本案解决范围内,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某的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总计6496.77元的70%即4547.74元。
二、被告李春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郭某某的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总计10753.19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某、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5.00元,减半收取192.50元,由被告李某某、李春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宏华
书记员:马浩 附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人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费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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