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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海琴,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英杰
书记员: 董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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