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鹤岗市建材局二砖厂职工,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被告: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凤文,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春霞
书记员: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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