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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鹤岗市建材局二砖厂职工,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被告: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凤文,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春霞

书记员: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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