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山
王某某
王嘉鹏
张建颖
张贺(河北凯风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
孟静娟
原告王文山,系原告王某某之父。
原告王某某,系原告张建颖之夫。
原告王嘉鹏,系原告王文山外甥。
法定代理人王作顺。
原告张建颖,系原告王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张贺,河北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
负责人张根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静娟,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山、王某某、王嘉鹏、张建颖与被告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山、王某某、王嘉鹏、张建颖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文山、王某某、王嘉鹏、张建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元,由原告王文山、王某某、王嘉鹏、张建颖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山、王某某、王嘉鹏、张建颖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文山、王某某、王嘉鹏、张建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元,由原告王文山、王某某、王嘉鹏、张建颖承担。
审判长:张莉莉
书记员:焦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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