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被告:王某,男,汉族,农民,住保定市莲池区。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强,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幸福,男,汉族,退休干部,住保定市竞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炜,男,汉族,农民,住保定市竞秀区,系被告张幸福儿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王某某、张幸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为14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侯杰
书记员: 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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