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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文娟,女,汉族,农民,住林甸县鹤鸣湖镇。诉讼委托代理人:王贵明,男,黑龙江鹤乡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律师。被告:王棉彬,男,汉族,住林甸县鹤鸣湖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娟诉被告王棉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娟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文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王文娟负担。
审判员 张洪君
书记员: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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