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讷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大全,黑龙江顾大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讷河市,被告:吴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讷河市,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吴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王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
本案按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任照东
书记员: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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